《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于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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